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刑特医字第1号申请人万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系被申请人万某之父。被申请人万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天全县城厢镇,住雅安市雨城区。201……
强制医疗是指患者有精神障碍、严重性传染病、吸毒等人,国家为了预防发生公共安和公共性健康危机,对上述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措施。强制医疗由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也由法院决定,那么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就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15)雨城刑特医字第1号
申请人万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系被申请人万某之父。
被申请人万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天全县城厢镇,住雅安市雨城区。2014年11月,因故意杀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由本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现在雅安市精神病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申请人万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万某解除强制医疗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万某,并于2015年7月31日召开了听证会。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琴、申请人万某某、被害人家属张某某、主治医生郑某某、万-坪村村书记万某某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万某某称,被申请人万某精神症状得到了有效控制,情绪稳定,自知力大部分恢复,雅安市精神病院也对此出具了病情评估报告。为此,考虑有利于万某的身体恢复,回复家庭正常生活,特申请对万某解除强制医疗,并愿意严加看管,配合监督治疗。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雅安市精神病院病情评估报告、主治医生的调查笔录、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万某病情得到有效控制、情绪稳定、自知力大部分恢复、无攻击性语言和行为,是否予以解除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
被害人家属张某某、主治医生郑某某、万-坪村村书记万某某均对解除强制医疗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万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雨城刑特医字第3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会见了万某,未发现其有异常行为。雅安市精神病院出具了《病情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患者精神病症状得到了有效控制,情绪稳定,自知力大部分恢复,无攻击性语言和行为,可由家属带回治疗,由家人监护定期到医院门诊治疗。”同时,本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万某的病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万某现处于临床缓解期,建议定期到精神卫生机构的门诊部进行监护治疗。”2015年7月31日,本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分别听取了检察机关、主治医生、被害人家属、当地村组干部的意见,均对解除强制医疗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身份户籍信息、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调查谈话笔录、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雅安市精神病院《病情评估报告》、听证笔录、本院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雅安市精神病院《病情评估报告》及四川华西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评定,被申请人万某经过强制医疗,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处于临床缓解期,可由家属带回治疗,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并督促继续配合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万某的强制医疗;
二、责令申请人万某某对被申请人万某严加看管并确保继续医疗。
审判长李**
代理审判员王**
人民陪审员肖**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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