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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独立将被问责

11月4日,北京四中院与四分检通报,两院达成《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框架意见》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具体包含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分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强化行政监督……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独立将被问责针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独立的现象,我国制定意见,对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启动问责查究程序。

11月4日,北京四中院与四分检通报,两院达成《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框架意见》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具体包含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分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强化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权利;严格司法标准,确保司法统一;探索积累经验,推进公益诉讼;着眼疑难课题,联合调研攻关;推动人才交流,提升司法能力等十个方面内容。

并且,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法双方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通报和日常沟通等。

同时,建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检察官列席法官会议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并对讨论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不得干预。

还将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机制。双方发现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应及时向法律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启动问责查究程序。

另外,建立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协作制度。双方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等行为,双方应按照程序监督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此外,还将建立虚假诉讼情况通报和会商机制。双方通报在司法工作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况,并依法予以规制、惩戒。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或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形成缠讼闹访的,共同建立涉诉访案件矛盾化解协作机制,共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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