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申诉状中务必准确写出申诉的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字、号以及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名称,从而使人民法院能够准确审查。(3)请求事项一项应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或者撤销或者变更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4)在行政申……
(1)行政申诉状的首部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申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如果申诉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后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委托了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写上律师的姓名以及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在申诉状中务必准确写出申诉的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字、号以及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名称,从而使人民法院能够准确审查。
(3)请求事项一项应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或者撤销或者变更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在行政申诉状的正文部分,应详细阐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正确或者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裁判等角度作出陈述,从而说明该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也应写明。
(5)行政申诉状的尾部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作成申诉状的日期并由申诉人签名。如果委托律师代为申诉,还应写上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6)随申诉状应提交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制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