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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过程中反抗致人死亡仍属于正当防卫

【案情】 06年8月21日,卫某与聂某因店铺过道发生争端,后发展为相互殴打。聂某因体质单薄,打不过对方,于是趁卫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卫某,卫某顿时头破血流。聂某乘机逃跑,卫某的哥哥见弟弟吃亏,便带领朋友卢某、沈某,手持棍棒四下寻找聂某。找到聂某后……

被追过程中反抗致人死亡仍属于正当防卫

【案情】

06年8月21日,卫某与聂某因店铺过道发生争端,后发展为相互殴打。聂某因体质单薄,打不过对方,于是趁卫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卫某,卫某顿时头破血流。聂某乘机逃跑,卫某的哥哥见弟弟吃亏,便带领朋友卢某、沈某,手持棍棒四下寻找聂某。找到聂某后,他们二话没说便用木棍朝聂某身上乱打,聂某身上伤痕累累,他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向卢某砸去,卢某应声倒地而亡。聂某事发后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分歧】

对聂某伤害他人后又致人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已失去正当防卫权利。聂某打死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聂某与卫某一伙发生纠纷,发展成打架,最后造成卢某当场被打死,表明双方都存在互为不法侵害之故意和行为,因此,聂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只要条件符合,并没有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聂某砍死卢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理由是:聂某在与卫某相互斗殴中,用砖头砸破卫某的头,造成卫某轻微伤后,马上逃跑,在客观上停止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卫某的哥哥带一伙人手持凶器去追打聂某,是一种正在发生的对聂某的不法侵害,聂某有权利自卫,可以使用暴力制止正在对其行凶的行为人,其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

【管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除了对防卫的限度没有限制外,其他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人身,在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时实施的一种防卫。本案中,尽管聂某实施的两次伤害行为相隔时间不长,并有因果关系,但是后面的行为不属于连续犯罪,聂某主观上没有再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再实施对他人的不法伤害。然而,卢某、沈某手持木棍对聂某施暴,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这就符合了暴力的不法侵害达到严重的程度,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以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聂某在此情形下,有权利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这种自我救助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主观上不是故意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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