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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案标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案标准人体器官是身体的一部分,对人们来说很重要。然而一些人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那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中国辩护人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二、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纳入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笔者认为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

折叠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中国辩护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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