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贿赂600万如何判刑依据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涉案金额达六百万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据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
介绍贿赂罪是指通过撮合行贿人与受贿人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介绍贿赂罪主要的犯罪表现是促成行贿、受贿等的犯罪行为,介绍贿赂罪有数额的认定,那么介绍贿赂600万怎么判?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介绍贿赂600万如何判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涉案金额达六百万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据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介绍贿赂犯罪的一个起点数额标准,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所谓“不满上述标准”,是指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员的80%以上即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的80%以上且16万元以上。
三、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处理
1.介绍贿赂行为人实施介绍贿赂过程中遭到受贿人拒绝,但又出于怕丢面子等其他动机不敢或不愿告诉行贿者被拒绝的事实,于是将行贿人的贿赂物私自截留占为己有。在该情形中,行为人实施介绍贿赂最初并无截留贿赂物的故意,是在替行贿人保管贿赂物后才产生截留故意的,因此完全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另外,该情形中,由于行贿被拒,行贿受贿并没有得以实现,因此,介绍贿赂罪不构成既遂,故该情形中,对行为人只能以侵占罪和介绍贿赂罪(未遂)数罪并罚。
2.行为人在实施介绍贿赂的过程中,在掌管行贿人的贿赂物之前,就产生了利用介绍贿赂之机侵吞部分贿赂物的故意,并进而实施了截留贿赂物的行为。例如,某市国税局税收专管员黄某到该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集体企业指导申报纳税事宜,发现该公司漏交13万元巨额税款,于是,黄某私下向该公司经理李某提出补开收购发票冲抵同期应纳税款。这样,该公司只要交少量税款即可,但须给其5万元好处费。公司经理李某遂将黄某的意思转告该公司的承包人何某,并告诉何某要给黄某6万元好处费,何本人同意。于是该公司按黄某授意纳税。何某将5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将其中1万元交给黄某。另1万元自己私吞。对此情形,有学者主张,对此应按照侵占罪的规定处理,并与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小编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对此情形应当以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理由是,行为人一开始就产生了骗取一部分贿赂物的故意,即在掌管行贿人的贿赂物之前就产生了骗取一部分财物的故意,而侵占罪主观方面的显著特点就是其侵占故意是在合法保管他人财物后才产生的。因此,将该情形中的截留部分贿赂物的行为以侵占罪论处不符合其构成要件。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李某就是一开始产生了利用介绍贿赂之机骗取部分财物的故意,对其行为理应以诈骗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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