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哪些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丨1、公诉人需要当庭宣读的笔录如下:(1)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2)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通知而……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关于对于哪些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对于哪些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1、公诉人需要当庭宣读的笔录如下:
(1)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2)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八条
二、勘验笔录是定案的根据吗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