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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上诉人死亡是否指定辩护

如果上诉人死亡的,应当终止诉讼,不会指定辩护。刑事案件上诉的程序是怎样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

上诉后上诉人死亡是否指定辩护对于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指定辩护的,上诉是一种权利,那么,如果上诉后上诉人死亡是否指定辩护?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上诉人死亡的,应当终止诉讼,不会指定辩护。

刑事案件上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会加重刑罚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上诉案件,如果上诉人死亡,再继续审理已经没有意义,是需要终结诉讼的,上诉人死亡的,是不需要再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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