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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骗租问题将入征信系统可申请法院强制收回

该《办法》列举了七项违规行为,而承租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

杭州公租房骗租问题将入征信系统可申请法院强制收回杭州市政府近日出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公租房承租中出现骗租等违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的行为将被通报给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杭州公租房骗租问题将入征信系统可申请法院强制收回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该《办法》列举了七项违规行为,而承租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三,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按规定,对违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对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租房的,也是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该《办法》还强调指出,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房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公租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项违规行为

●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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