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格式借条要求借款人还款丨何某手执载明陆某向其借款615000元的多张借据,将陆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陆某偿还借款615000元及利息7500元。原告何某诉称,其与被告陆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20日,陆某立写了格式借据交给何某手执,该借据内容为:本人……
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都听说过有违交易习惯这一现象。在有些情况下,有违交易习惯起诉会被驳回。那么,您知道这一情况的具体原因吗?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出具格式借条要求借款人还款
何某手执载明陆某向其借款615000元的多张借据,将陆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陆某偿还借款615000元及利息7500元。
原告何某诉称,其与被告陆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20日,陆某立写了格式借据交给何某手执,该借据内容为:本人陆某今借到何某人民币伍仟元整,借用期限为一个月,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逾期不还,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后,在2011年6月至12月,陆某又连续出具23笔格式借据交何某收执。借款总额为615000元,单笔借款从八千到七万元不等。2012年3月9日,何某向灵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夫妻共同偿还615000元借款及利息75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仅提供了借据作为证据,没能提供交付钱款的确凿证据。
在一、二审过程中,陆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均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丈夫到庭参加诉讼,辩称自己从不知晓妻子借款的事情,也没有为其担保,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有违交易习惯起诉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据具有借款合同性质,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种民事行为属实践性合同,借款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有借款的合意,而且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实。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12份24笔借据,但没能提供交付钱款的确凿证据。
从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分析,在没有任何抵押、担保保证的情况下,原告并没有必要向被告出借如此大额的资金。而且12张借据产生的24笔借款时间顺序颠倒,发生在2011年5月至12月共7个月的时间内,分17天产生,甚至一天产生两至三笔巨额借款,前款未还又续借后款,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从立写的借据来看,用途不明确,一个没有实体经营项目的居民,短期借款频繁、数额巨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有违常理。
从被告家庭情况来看,其丈夫有工作单位,家庭有正常的生活来源,不经营任何生意,这种借贷行为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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